江平、高铭暄、陈光中、张明楷专家法律论证会

《马少华案:这一杯苦咖啡应该怎么喝?》马少华案。时至今日,该案仍未一审判决,昔日兢兢业业为“国宏”旗下众多企业壮大发展的天津民营企业家马少华,已被贵州省司法机关羁押三年有余。

2016年6月14日,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接受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指定管辖,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在北京、杭州等地同时对马少华及“国宏”相关公司人员共计35人实施抓捕,同时冻结了近3亿元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价值十多亿元的企业股权。长达三年多没有判决,国宏汽车、中科泰能、杰丰果业、“因为所以”咖啡店等多家公司的各项业务均严重停滞萎缩,濒临崩溃。

2017年12月11日,“国宏”案一审开庭审理。通过激烈的庭审与调查,马少华的辩护人张青松、李逊律师,同案赵五久的辩护人王殿学律师,林黛霞的辩护人刘婷律师,高强的辩护人常铮律师等人均指出,该案侦查、移送起诉及审理等程序违法,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马少华等19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6年9月,陈兴良、张明楷、陈卫东等国内著名的刑事法学专家,就马少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并形成了专家意见。2017年8月,江平、高铭暄、陈光中、张明楷、陈卫东、陈瑞华、李奋飞等国内著名的民事、刑事及诉讼法学专家就马少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严谨的论证,并出具了专家意见。通过两次专家论证,法学专家主要的论证意见为: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凯里市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也不宜指定该院审理;二、认定马少华及其团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三、马少华等人不存在骗取财物的行为;四、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应予及时解冻。

由于管辖权争议三年来一直难以平息,马少华的辩护人李逊律师近日表示,他们正在与贵州凯里和天津市两地司法机关积极联系,希望促成马少华案的顺利移交。

案发源于“因为所以”咖啡众筹模式


1992年,马少华从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办过农场,开过酒庄,直到2010年创办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马少华成立了集新能源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中科泰能集团公司,先后在天津、浙江、湖北成立生产研发基地;又相继收购位于天津、四川的两家独立拥有新能源厢式货车、大客车生产牌照的汽车生产厂家,成立了国宏汽车集团公司;还收购了新疆杰丰果业公司,创办了国宏普惠电子商城。到案发前的2015年,国宏汽车与杰丰果业已经分别实现盈利5000万元和1000万元,中科泰能的电池生产所需厂房建设、生产线定制、装配已经部分完成,正在进行量产前最后的调试及准备工作。国宏系公司总部在天津,马少华在天津的投资超过10亿元,平时一直在天津工作生活,进行经营活动。


此案案发,源自马少华启动的消费共享经济模式的“因为所以”咖啡项目,该项目的设计是为镍碳电池和新能源汽车生产筹集资金启动,方式是通过众筹在全国各地设立“因为所以”咖啡连锁店,45000元一张消费卡,可以不限时、不限地、不限量地在全国任何一家“因为所以”咖啡店进行餐饮、红酒的消费,在留足保证咖啡店日常经营费用的基础上,将提前锁定的利润投向电池、汽车等实体企业,购买消费卡的会员不仅可以分享咖啡厅本身的部分利润,还可以分享其沉淀资金投资其他实体的部分利润。


案发前,这样的咖啡连锁店已经成立了70余家,还有几十家正在筹备中,销售消费卡额近10亿元,这是建立在大量购卡者实地考察了生产型企业、认可马少华的经营理念、认为企业盈利前景清晰的基础上的。案发后,由于公司所有资金均被冻结,难以按月向各连锁店拨付资金,连锁店纷纷倒闭,还有一些在苦苦支撑。


马少华的公司在销售上述消费卡过程中,根据会员的推荐关系,发放了一定的销售奖励,这也成为凯里市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重要依据。起诉书称:“马少华等人以股权融资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投资股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马少华及其辩护律师张青松、李逊均作无罪辩护,众多被告人无论公司高管还是基层员工,均认为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他们认为,公司的专利、厂房、生产线、产品、销量等都是真实的,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马少华将公司财物转移、隐匿、挥霍,虽然有根据推荐关系发放销售奖励的情况,但完全是根据销售业绩计算,从未以发展人员数量计算。该案至多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违规行为,不可能构成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乎罚没3亿资产的管辖权


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庭前会议、正式开庭,辩护律师始终在呼吁:凯里市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此案在侦查阶段,曾经过两次指定管辖,才明确由凯里市公安局进行侦查,即贵州省公安厅指定黔东南州公安局办理,黔东南州公安局又指定凯里市公安局办理。如果凯里市公安局本身具有管辖权,完全无需两次指定。马少华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两次指定管辖,说明贵州省公安厅也认为凯里市不具有管辖权。


2017年4月14日,凯里市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凯里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但凯里市法院却在收到卷宗材料3个多月后才予立案。其间,立案庭法官答复马少华的辩护律师:正在就管辖问题向上级法院进行汇报。


在庭审过程中,所有的证据均清晰地显示马少华经营管理的公司注册地、经营地均不在凯里市,所有购买“因为所以”咖啡消费卡的29449位会员没有任何一位是在凯里市签订合同或者打款缴费,没有任何一位被告人的居住地在凯里市。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与凯里市没有任何关联性,且凯里市法院也没有获得任何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张青松、李逊、常铮、王殿学等该案辩护律师认为,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拥有管辖权是公正审判的前提。


虽然在庭前会议上,合议庭法官也表态希望各位辩护律师相信凯里市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该案,但面对明确没有管辖权而强行审理案件的法院,任何人质疑背后是否存在其他目的都是合理的。


为什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此在意管辖权问题呢?在他们看来,凯里市公安机关在完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管辖的目的就是:通过强行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冻结在案的3亿元现金罚没至当地财政。涉案财物处置虽然有各种乱象,但如果先盯住企业家的财产,然后不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行侦查、冻结、扣押,强行起诉,强行审判、罚没的做法,是涉案财物处置乱象中的典型,其本质就是“执法经济”。


在有关该案的论证会上,江平、高铭暄、陈光中、张明楷等与会专家们一致认为,办案机关应认真审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在正确理解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通过不超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方法来符合逻辑地认定事实和行为性质,同时在处置该案财产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程序的正当性,方能依法、准确、妥善地处理好该案。

谁来保护民营企业家

近三年,8位与马少华在不同领域合作的股东分别从新疆、天津、浙江、湖北等地多次来到凯里市,希望通过向检法说明无论马少华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问题,但他们与马少华合作设立的公司是真实的,无限期地冻结资金没有法律依据,也必将使他们无辜遭受巨大损失。


他们反映,自资金冻结后,已经支付定金的生产线,由于无法支付尾款,供货方不能发货也不再返还定金,无论是电池企业还是新能源汽车企业,都因为无力购置原材料而错失行业发展的黄金期,员工和高管陆续离职,马少华构建起的原本勃勃生机的商业生态都被漫长的冻结所扼杀。


李逊律师指出,中央司法机关反复出台文件,强调慎重查封、冻结、扣押。但显然单纯依靠文件自律很难根本性扭转现实问题,有必要探索构建制度性的针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利益驱动是执法经济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动因,且这种利益驱动是来自多方面的。有些欠发达的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寄望于执法部门多创收,给执法部门下达创收任务;而执法单位创收多少与单位、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创收越多,单位提成和政府财政返回的就越多,单位的收入也就越多,领导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以及单位的发展资金也就越多。2018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1号文件《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而对于马少华案管辖权问题,凯里市法院一直没有层报。


马少华是天津的民营企业家,“国宏系”是天津的创新企业。马少华案的辩护律师张青松、李逊、王殿学、刘婷、常铮等人呼吁,案发前,马少华旗下的公司在天津投资超过10亿元,这样一家合法经营且前景无限的民营企业,理应受到天津市政府的保护。鉴于贵州省司法机关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凯里市司法机关应将马少华案移交天津市司法机关,天津市司法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策,让身陷囹圄的马少华和“国宏”系公司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