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证事项请联系:(电话:010-62219532;微信:fadazyx;邮箱:fadazyx@163.com)

近日在网上流传一篇言辞激烈的文章:《法律意见书让法学专家沦为鹰犬》,说的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会同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邀请国内13位权威法学专家论证。作者的观点是: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可能会影响法官的裁判。但是,从律师出任法官的商建刚却提出了不同观点。

 

法官应该不拒绝专家意见



商建刚,19767月生,湖北黄梅人,法律硕士,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分所高级合伙人,20157月,成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三级高级法官)。



在我不长的法官经历中,我碰到过如下专家意见。

 

第一次,我们在审理一个技术秘密案件,法院主动委托法院的专家库中一位专家,就某一个技术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专家给予了书面回复。我看了这个专家意见后发现,专家没有直接针对性地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决定不予采信。我们在合议过程中对于专家意见是否给予点评,存在过讨论。合议庭有人认为,既然不采信专家意见,那就这个审理中的情节就不作为案件查明的事实予以记载。也有观点认为,既然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专家意见,那么法庭是否采信专家意见,就应该予以表述。最后大家一致的意见是,专家意见对于技术事实查明没有帮助,我们不去采信专家意见,也不在判决书中予以记载。
第二次,我们在审理一个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应被告的申请,法庭委托了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但是,本案被告以相同的证据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复审,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了复审结论,认定专利有效。我们拿到了两份报告,一份是鉴定意见,一份是专家复审委的专利复审结论。鉴定专家认为不构成侵权。我们经过审理,最终没有采信专家意见,认定构成专利侵权。在此过程中,法庭对鉴定报告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书进行审理,形成心证,并做出裁判。法官唯一相信的是,自己心证后的事实和自己心证后的结论。

 

第三次,我们在审理一破产案件中涉及一质押权的确权纠纷,我们发现原告代理人未能充分阐述其观点、法理依据,我们建议原告提交一份专家意见,同时要求至少一名专家应出庭接受质证,否则我们将拒绝接受专家意见作为证据。原告成功提交了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有6名专家共同出具,原告邀请其中一名专家出庭。专家出庭作证过程中,我们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专家出具如实陈述承诺书,并法律释明虚假陈述将会遭受民事制裁。专家的确如实陈述了其观点,在陈述过程中坦诚其作出专家意见的过程、理由以及思考,并反复声明是仅仅审阅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做出的意见。从专家的言词证据中,专家其实并没有完全坚持其原来提交的书面意见,我们最终以庭审笔录为准。在此过程中,合议庭也有顾虑,如果一方提交了专家意见,而另一方未能提交专家意见。如果最终结果是支持了提交专家意见的一方,对方是否会怀疑法庭的公正性,是否会以为对方通过专家意见书到了胜诉判决。事实上,这种顾虑通过庭审予以消除,双方均没有怀疑法庭的公正性。对方也非常欢迎专家出庭,并进行了非常友好、正直的质证。

 

第四次以及更多,我们在审理专利侵权、技术秘密案件中,为了查明技术事实,有时会聘请专家作鉴定报告,有时会邀请专家作为诉讼辅助人出庭,帮助说明技术事实。专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给法庭审理造成干扰。

 

我自己的实践表明,专家意见有助于事实查明、法律适用,有助于司法公正。法官不应当拒绝专家意见。如有顾虑认为,专家意见会干扰司法,这种顾虑只能说是法官立场不坚定。越是疑难复杂的案件,越是专家意见越多,法官审理应该越放松。法官害怕的是当事人不依法办事,不站起来说话,如果当事人搬出专家意见,最好的方法是邀请专家出庭作证,否则对于专家意见,可不作为适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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