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湖宾馆法律论证研讨会

青海东湖宾馆法律论证研讨会


 近日,“做企业很憋屈”成为一个热词。而如何让做企业者不憋屈、少憋屈,似乎应是举国深层改革的一个着眼、着手点。无独有偶,位于青海省西宁市的青海东湖宾馆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宾馆),也憋屈地喘不过气了,而且无以解索!

青海东湖宾馆连续遭遇修路修桥等市政建设,停业三年,造成经济损失近亿元。宾馆瘫痪停业后,银行贷款还款违约,利息及罚金越滚越大,该宾馆陷入绝境。近期,国内多家媒体对此报道,国内众多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广泛关注。而债权人青海银行则被指趁火攫利。

遭遇市政建设三次关门

青海东湖宾馆系中美合资,按五星级标准设计,总资产约6亿元,2001年7月开始营业,是当时西宁市最好的酒店、西宁地标性建筑。2002年初至2005年期间,西宁市修建东湖宾馆高架桥、道路(多次修建)和鲁青公园,致使东湖宾馆大门被堵死。起步伊始的东湖宾馆不得不关门歇业——像一条刚起航的船又被晾在了沙滩上,而且一晾就是三年。期间,东湖宾馆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

而真正的麻烦才刚刚开始:前景曾一派光明的东湖宾馆,突遭灭顶之灾,资金周转捉襟见肘 ,宾馆2001年向青海银行借3600万元一年期贷款本息均无力偿还。于是,创口越来越大,失血越来越多,瘫痪的宾馆陷入绝境。

据统计,截至2007年8月15日,市政建设给东湖宾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9000余万元(其中银行利息4000余万元,仅青海银行利息就高达2035万元)。对于东湖宾馆因市政建设损失惨重等问题,东湖宾馆多次向青海省、西宁市两级政府反映,请求帮助尽快解决问题并给予力所能及的赔偿和政策支持,人民日报内参和新华社内参也报道呼吁。但一切都是徒劳!

戴着如此沉重镣铐的东湖宾馆只能自救。他们多次与青海银行积极协商沟通,希望在还款期限与计息问题上,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重新商议确立新方案。东湖宾馆先后向青海银行递送了若干申请推迟还贷时间,适当降低贷款利息、挂账停息等方面的报告。但青海银行均以政府市政建设造成宾馆歇业与其无关为由,拒绝企业相关申请。

诉讼无尽 银行趁火攫利

2007年1月,青海银行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8月23日青海高院判决东湖宾馆在一个月内偿还青海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人民币5600万元。但东湖宾馆歇业三年后刚恢复经营,短期内无法筹集巨额现金偿还贷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东湖宾馆为减少利息扩大,积极配合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先后数次向青海高院书面提出各种还款可行性方案。以物抵债、债转股、现金逐年偿还、转让经营权、合作经营、用部分房产(别墅)加现金逐年偿还等案,东湖宾馆都拿了出来。

青海银行先是同意部分解决方案,后又拒绝。青海高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东湖宾馆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当时宾馆评估总值为2.78亿元,但是三次拍卖都是流拍。法院决定以物抵债,但青海银行拒绝接受。为此,青海高院于2009年4月24日以《(2007)青执字第10- 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东湖宾馆资产总值远超对青海银行的负债,他们积极配合法院判决,希望尽快完成执行程序。

宾馆董事长王瑞琴告诉记者:“青海银行不配合法院执行,蓄意拖延办理执行手续,不行使抵押权,还将东湖宾馆上报金融黑名单,直接影响了宾馆的信誉和经营,造成我们不能在金融市场融资,数亿资产也不能盘活,宾馆再升级装修时,不得不从民间借高息,极大地加重了企业负担。”

直到2013年8月,青海银行才向青海高院递交申请,请求恢复执行,同时还要求给付欠款本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3年11月13日,青海高院通知东湖宾馆恢复执行。双方对2009年4月 青海高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至今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截止到2014年7月已达4800余万元)是否计算产生极大争议。之后双方经历了一系列的法院裁定。2014年2月27日青海省高院以(2013)青执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青海省高院依法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非被执行人东湖宾馆的原因造成,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不应计算”。

青海银行对此提出异议被驳回,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青海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支持青海银行罚息要求,并撤消了青海高院的相关两个裁定。本欲藉此喘口气而续命的东湖宾馆又被按进水里!

然而,更糟糕的是,最高法裁定书下达至今,青海银行既不到青海高法办理执行手续,也不行使抵押权,对于东湖宾馆结案的催促报告更是无动于衷。其中缘由,恐不能排除青海银行以拖致胜,坐收利息加罚息,利再滚利之意图。据测算,宾馆每年仅承担的迟延履行金(利息及罚息)一项,就高达720多万元,每天大约2万元。而自2007年10月5日判决生效至今,案件己拖延2700多天,3600万元的本金滚动至今己达1.1亿多元,其中利息及罚息就高达7500多万元。照此推延,不出十年,宾馆自然易主。“青海银行目的是为了坐等双倍利息及罚息、滚动利息最终吞掉东湖宾馆资产。”董事长王瑞琴发出如此哀叹。

银行任性 你急我不急

遇到“任性”的债权人,债务人东湖宾馆着急了。2015年2月10日,东湖宾馆又向青海高院书面呈送《关于偿还青海银行债务的方案及要求》和《关于加快执行程序尽快结案的申请》,并于2015年2月27日向青海银行送达《尽快结案意见书》,要求尽快结案减少利息罚息、减轻企业负担。

青海银行对此似乎并不着急。

为此,记者致电行长王丽,王丽反问记者:“这事怎么来找我?法院都已经判决了,不能什么事都问我啊,你跟我们办公室联系,咱们公对公吧。”

记者告诉王丽已经去过青海银行办公室,王丽才同意记者把要采访的主要事项先发给她,等她回复是否安排第二天的采访。但是,记者至今没有接到青海银行的任何回复。

青海省银监局秦局长给了解释:“该问题所涉事项已进司法程序,青海高院、国家最高院均有判决和明确答复意见,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尊重和服从司法机关最终裁决。”

法学界关注 呼吁适用情势变更

近期,国内多家媒体对此报道此事,同时,引起国内众多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广泛关注。

2014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及相关法学研究机构的教授、法学专家,就青海东湖宾馆与青海银行借款纠纷执行案所涉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讨。这次研讨形成的“专家意见书”显示:该案折射了当前民企普遍面临的困境,具有典型性,“青海银行怠于行使抵押权一方面造成东湖宾馆无法尽早偿还债务,另一方面使其无法以宾馆资产进行其他投融资,这对青海东湖宾馆而言显失公平,且则非善意债权人之所为;青海银行为了博取高额利息而滥用权利,则有违诚实信用之基本原则。参加这次论证并在“意见书”上签字的有十四位专家、学者,如江平、钱明星、刘凯湘、甘培忠、张卫平等法学界知名人士。他们认为东湖宾馆因多项市政工程妨碍了经营,损害了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经营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更,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对此争端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解决。

2015年3月,第三十届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论坛暨青海东湖宾馆与青海银行借款案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律师、经济学家和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中央级媒体参与报道。研讨会报告显示:青海东湖宾馆为尽快偿还债务己穷尽各项补救措施,青海银行怠于行使抵押权、涉嫌坐等高额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人为扩大了东湖宾馆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显失公平。

知名律师庞红兵指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所有的时效制度都是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而青海银行却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怠于行使抵押权,有违正常经济秩序”。

陈界融教授则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规定,是对有能力支付却恶意逃债、拒不支付的债务人而言,而东湖宾馆虽无现金偿债能力但有实物偿债能力,青海银行在明知东湖宾馆无现金偿债能力、却坚持要求以现金偿债、拒不行使抵押权、试图坐收高额罚息的情形,显然不在支持迟延履行金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