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弘信状告证监会

(整理:专家法律论证中心)

 

    去年12月18日,弘信期货接到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此前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撤销弘信期货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所有分支机构。在弘信期货被要求整改之后,另有其他各方围绕弘信期货的股权、重组权继续展开争夺,弘信期货却在泥潭中越陷越深。

  北京今年的冬天格外寒冷。青岛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期货”)董事长隋志先带领着一干人马,已在这里忙碌了一个多月,他只想让自己的企业度过这个寒冷的冬天。

  去年12月18日,弘信期货接到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此前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撤销弘信期货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所有分支机构。

  隋志先对此不服。去年12月30日,弘信期货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证监会撤销对弘信期货的相关处罚,恢复公司的期货经营资格。

  祸起资本金不足

  弘信期货的危机,是从2008年年底开始的。

  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披露,2008年12月,弘信期货股东青岛黄海轮胎厂占用公司自有资金630万元,导致弘信期货净资本总额减少至1450万元;2009年1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申请人自有资金660万元,致使公司净资本进一步下降。而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随后,弘信期货与相关各方展开了一场“生死争夺战”。

  2009年2月20日,青岛证监局发出通知,要求弘信期货即日起暂停开新户,于2月26日起暂停客户开新仓。同时,弘信期货必须于3月31日之前补足净资本。否则,“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59条(以下简称‘第59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更严厉的措施。”

  上述第59条,是关于“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出现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相关监管措施。其中提到,“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但3月31日期限到达,弘信期货仍未补足净资本。此时,虽然已有业内人士为弘信期货的未来担心,但作为惟一一家总部在青岛的期货公司,很少有人会料及其将被撤销全部期货业务许可。人们更关注的是,弘信期货将被谁重组?

  4月1日,青岛证监局下发通知,将弘信期货休眠客户资金和相关材料移至中证期货青岛营业部。弘信期货方面则在4月30日向证监会发出函件,请求证监会对整改期限予以宽限。

  但至6月4日,形势突然变得紧迫起来。当日,证监会对弘信期货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撤销你公司的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你公司所有分支机构。”

  弘信期货随后紧急递交了申辩意见。但证监会依然在7月9日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撤销弘信期货全部业务许可并关闭其所有分支机构。

  弘信期货于9月2日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再次要求证监会撤销相关决定。而证监会进行行政复议审查后,依然维持上述决定。

  至此,弘信期货已经毫无退路。若要起死回生,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弘信期货选择了前者。

  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至今年1月22日,行政诉讼起诉书已经递交20余天,但弘信期货尚未收到立案回复,弘信期货监事高立忠再次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咨询立案进展,法院的回复是“尚在审理”。

  高立忠22日还给法院带来了一份中国法学会部分专家的论证意见书。隋志先介绍,为了吃准相关法律精神,公司邀请了中国法学会相关专家在1月9日进行了专题论证,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书。

  参与此次专题论证的都是法律界知名人士,包括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守文,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王海英等。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证监会对弘信期货的处罚,“程序不合法,缺乏法定事由,应当依法撤销”,并给出3条理由:第一,程序不合法,缺少听证程序。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涉及行政处罚内容,证监会没有告知弘信期货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且在弘信期货要求听证的情况下,没有组织听证。而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二,有证据表明,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弘信期货曾主动要求补足资本金,但遭青岛证监局阻止。因此,净资本额在整改期限届满未达法定要求,不应成为处罚的法定事由。第三,弘信期货的正常经营未受影响。依据上述“第59条”,经过整改,资本金仍未满足法定数额,并致期货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才可“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但弘信期货的经营并未受到净资本金不足的影响,在青岛证监局去年2月20日发出暂停开新户的通知之前,弘信期货经营良好。2009年前两个月,弘信期货完成交易量占青岛全部期货经纪机构同期交易量的20%,位居行业前列。对于如何看待上述“专家论证意见书”的观点,经济导报记者22日致电证监会,其法律办一人士表示:“此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现在不便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法院立案之后,证监会将积极应诉,并会在法庭上阐述自己的立场。”导报记者还向证监会新闻处发出了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证监会的回复。而青岛证监局期货处处长王勤强在听到导报记者要采访弘信期货一案时反问:“你们关心这个事儿干吗?我们在全力备战股指期货,对这个事没什么好说的。”而当导报记者刚刚问及“青岛证监局是否阻止弘信期货补足净资本金”时,他已匆匆挂掉电话。商战诡谲?在采访中,隋志先多次叨唠,自己“中了圈套”。弘信期货在向法院递交的行政诉讼起诉状中提及,造成净资本低于1500万元的原因,是由于青岛保税区森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达”)进行恶意诉讼,造成弘信期货陷于被法院查封的怪圈,资金无法及时到位。隋志先称,弘信期货在2008年6月获得金融期货资格之后,预期价值加大,成为众多人眼中的猎物,“森泰达就对弘信期货的股权很感兴趣”。隋志先提供的资料显示,2008年11月24日,包括黄海轮胎厂在内的弘信期货多个关联方与森泰达签订了担保协议书,作为森泰达在中国银行为黄海轮胎厂提供1.4亿元担保的反担保保证。就在这份协议签署的第二天,森泰达即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显示,就前述担保,森泰达已经为黄海轮胎厂偿还借款4000万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一日,市南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黄海轮胎厂等企业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青岛黄海轮胎厂资金链由此断裂,这也为其日后占用弘信期货自有资金埋下了隐患。“但森泰达一直无法证明已为黄海轮胎厂偿还了4000万元,并于2009年5月11日撤诉,而当时弘信期货的整改期限已过。”隋志先称。在隋志先看来,森泰达不是惟一的争夺者。在弘信期货被要求整改之后,另有其他各方围绕弘信期货的股权、重组权继续展开争夺,弘信期货却在泥潭中越陷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