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律论证:法制进步不可或缺的声音!

被媒体引用而遭起诉,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专家论证的争论。 

专家论证作用积极 

一直以来,由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扮演着光彩的角色,并有着光辉的历史。 

出租车司机诉杭州市政府收回经营权案中,由原告递交的一份专家法律意见书 


几乎囊括了国内所有的一流行政法专家。业内人士指出对法院的公正审理该案提供了很多很好的意见。 

1999年审结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诉讼案中,著名行政法学者马怀德教授义务作原告田永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马教授以专家论证形式,成功地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中的公务法人理论运用到个案中来。随着原告的胜诉,这起案例也被收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使得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视角拓宽到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法学的理论发展,都有着积极意义。 

2002年,北京二中院在审理《毛主席去安源》名画归属案、《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都先后聘请了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江伟、郑成思参加案件的研讨会。研讨会上,法学家与法官各抒己见,争论激烈。案件判决后,社会效果良好……由此可见,像这样的专家介入案件审理,可以说是有相当的积极作用,是广受欢迎的。 

大环境下的专家论证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专家论证的去与留,要从中国的司法现状出发。 

华东政法学院学者孔庆余认为,目前部分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缺失,这源于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司法腐败现象严重以及司法不独立、不中立的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不独立,难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中立、超然的立场,造成审判人员只接受一方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审判不能中立,也就难以保证其权威性与至上性,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而这种不信任感的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动用各种社会力量去影响法院审判。 

再者,律师的职责缺乏社会的认同。对律师存在一定程度的职业歧视。司法的硬件建设即法律制度有待改善。特别在刑事诉讼中,从法庭设置上看,控辩双方形式上是平等的,但由于立法没有赋予辩护方充分的权利保障和与控诉相抗衡的手段,加之检察人员集国家公诉权与国家法律监督权于一身而对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明显居于优越地位。实际中审判人员重视、接受公诉人意见而对辩护人意见易于忽视。律师为使当事人利益达最大化,自然欲借助诉讼程序之外的力量对案件施加影响,而法学专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应是首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现在的专家意见书的出现,与司法专横、律师意见得不到采纳、甚至司法得不到人们的尊重有很大关系。 

《南方周末》法治版副主编郭光东表示:只要律师地位一天没有得到长足提高,只要检察官一天没有还原为单纯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法官一天没有做到独立自主判案,只要领导一天没有杜绝为个案批条子,我们就一天不主张取缔专家意见书。” 

专家意见有益公正司法 

华南印刷案中提供法律意见的专家反而成为侵权案的被告,在某种程度上使国家和社会开始认真关注和探讨专家论证的法律责任问题。 

海南大学法学讲师邓海军认为,在现实中,无论是对法官还是对代理律师来说,咨询专家的意见都是有益无害的。公正司法需要专家,这表明专家是有其价值的,这种价值是知识的价值。全社会包括法律职业领域都应该重视知识,也应该重视专家。而且法律专家意见书只是通过以理服人的方式发挥其作用,因为法官可以借助专家的知识来准确把握案件,从而使案件判决更加公正;律师可以咨询专家,以便使其代理意见在吸收专家意见后更有说服力,更容易使法官接受。 

当然,这里所说的专家意见,并不限于法律专家意见,而是揽括了所有向媒体提供看法的专家意见,而这些源自专家的意见,对司法公正,及至整个社会的进步,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整理:专家法律论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