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一些看法

------在浙江省法学会关于专家法律意见书研讨会上的即席发言

    对《专家法律意见书》我基本同意浙江省高级法院研究室调查报告中的观点的。我认为这份调查报告有事实调查的广泛基础,有法理上的思考,有较开阔的理论视野,是一份有相当质量的好的调研成果。法院关注这个问题是好事。这种关注体现了法院维护自身独立审判权的一种呐喊,是一种职业定位意识的觉醒。

  至于有的学者对这份报告提出一些不同看法,是因为这份报告其实比较客观地体现了法院系统目前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真实心态,带有一种真实的"情绪"。我曾在法院工作过,法院对专家的意见,确实因法官而异,有的相当尊重,有的不屑一顾。越是学者型的法官,勤奋好学的法官,对专家意见越重视。凭经验办案,老子天下第一的法官,越是会摆出一股凛然不可犯的样子。法院的报告说"专家意见"一般影响法院作出审判决定的不到20%,法学会研究部的评价认为有60%起了作用。其实,有个《意见书》所起的作用总是积极的。因为《意见书》不同于领导批示,说他干扰审判是谈不上的。法院就是兼听则明,多听听法学权威的意见有什么不好?对的你可以采纳和参考,不对的你可以不予置理,这同领导干预的刚性不同。学者手里并没有权力。有的法官说,什么专家意见,我看也不看。我个人是很看不起这样的法官的。法院要排除干扰,封闭办案,是要防止不正当的干预。咨询意见同著作一样,是看得越多越好的。因为最后的判断和决定权在你手里。

  至于有这种现象,到底是中国法制的进步,还是中国法制的悲哀,这个问题倒是值得玩味的。法院是市场经济社会是非的最后裁决者,政府退出干预后,法律回归,法院的地位上升,什么事情有争议的,都要求法庭上见分晓。按理全社会应该充分树立法院的最终权威。法官,应该是最权威的法律解释者。西方法律完备的国家,没有说法官还要专家为其提供《意见书》才判案的。中国依法治国的时间还不长,职业化的学者型法官还不多,因此出现了这种奇特的"中国特色"的法制现象。这体现的,实际上是社会对法院执法现状的一种担心,是社会各群体对社会公平标准驾驭权的一种争夺。

    中国法官的司法水平在长足地进步,但由于司法腐败和司法水平实际存在的问题,从两个角度影响了大量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无法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真谛。有的错误直接从判决书中就可以看出来。中国法官面广量大,《法官法》及有关条例并没有解决法官的浓缩和提高水平问题, 因此,另一个社会群体----专家学者就冒了出来,试图用自己的意志影响(或称帮助)法官作出更好更完美的判断。社会也对这种现象产生了一种需求,这就是有人出经费搞专家论证的原因。这是当今中国法制现状的一种有益补充.
   

从长远看,我希望越早消失越好。是不是专家的意见都有倾向性,为一方说话?不排除这种可能,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知识经济的到来,提高了权威学者的经济地位和学术地位,一个有一定名望的学者,是不可能为几百元、几千元论证费去出卖自己的学术良心的,更何况是拿到法庭上去亮相、受法官评判的意见。一个学者的学术名望,远高于这样的价值。法院系统之所以有这样的负面判断,是一种不健康的"公务员心态"在作怪。以为大学者会为几千元钱就去不顾原则地为人说偏话。

   至于对事实基础的判断,会否偏听偏信,一般学者也不会仅凭一方的证据和意见就贸然作出判断。我不能同意高院调查报告中学者只能限于对法律适用提出建议,而不要对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的说法。据我的研究和观察,现在法院判决中出现失误的,大量的是出在事实的判断和证据的取舍中。自由栽量权的滥用,好多也是事实认定上的滥用。特别是对证据的法官心证。有的实在无法绕过的不对自己胃口的证据,法官故意视而不见不作评判。对于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中明显的错误,律师和法官只要不失职不腐败,一般是出不了问题的。因此,事实认定上的论证、效力上的论证,司法程序上的论证,是非常关键的能把住法院失误的要害所在。事实和证据是作出判断的基础,事实不让论证,实际上等于否定了专家论证的必要性。

    法律适用上的论证,由于都是学理解释,对于不想采纳的法官而言,简直就是废纸一张。因此,论证必须是全方位的,既涉及事实和证据,又涉及法律适用和立法本意;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当然,学者论证不同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不可能了解全部事实证据和内幕真相,这也是学者意见只能参考不能作定论的原因之一。但相对于现在有的名为合议实为独任审判;审判委员会讨论光听一个人选择性的汇报,判的不审、审的不判而言,有的学者论证的质量还是更为客观和全面的。这些问题,只有等待中国进一步的司法改革和进步,才能逐步解决。

发言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整理:专家法律论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