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专家论证意见把把脉(图)

来源:专家法律论证网】 




张建伟

  杭之在《一苇集》中曾言: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学者专家的数量在实际上有着严重匮乏的现象,但传播媒体却制造了过量的专家学者,进而更大量产生泛滥成灾的社会噪音。

  杭之乃我国台湾学者,这段话显然有感而发。他笔下所谓严重匮乏的学者专家,指的是那些有真才实学的学者专家;传播媒体制造的过量的专家学者,则大多是伪学者、伪专家也。

  无论真伪吧,在媒体面前,主要是电视媒体面前,专家学者常常不过是一个工具或者道具,他的价值在于完成一期电视节目。 



所以,对着摄像机镜头侃侃而谈许多话,电视播出时竟变成了寥寥几句;有时一大段议论被删节成了辞不达意的三言两语,话主坐在电视机前真比读某些洁本遇到此处删去XX字还郁闷。

  媒体需要专家学者,因为节目需要他们这些作料才瞧着热闹、完整。专家学者也需要媒体,没有媒体,就要板凳坐上十年冷,啥时候才有出头之日乎?张爱玲不是说过吗:成名要早,攀上电视龙附上网络凤,想不很快成名也难。大家各取所需,真乃其乐融融。

  需要专家学者的,除了媒体采编者外,还有律师。律师办案,自己感觉像秀才遇见兵有理也说不清,于是心生一计:请几个鼎鼎大名的专家学者聚首一堂,对案件进行一番论证,随后出具由他们签名的论证意见书,向警察、司法官那里一送,就等着眼望旌旗动、耳听好消息了。

  话休絮烦,且把专家论证当做严肃的话题来说几句。

  学者参与论证,往往是受律师委托、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就某些法案、改革措施和具体案件交付论证也偶尔有之。律师要寻求专家进行论证,动机明确,那就是获得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处理或者判决。他们寻求专家本身,目的在于以专家的权威来说服或者影响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理或者判决。需要进行论证的案件,往往是分歧较大,或者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不公,律师无法通过其他有效办法达到目的,于是转而求助于学者的权威。

  显然,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提供意见,是一种救济手段。在诸多救济手段中,专家论证乃是一种新的救济手段。用来救济的时机可能在立案、侦查、起诉、一审或者二审等环节,也可能是在判决生效以后。与这种救济手段并驾齐驱的其他救济手段还有借助大众传媒施加影响、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向上级公安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反映情况等,这些都是合法手段。

  专家论证从性质言之,乃是一种学者意见,学者没有权力,其意见对公安司法机关不产生强制力,此一起码认识十分必要。费希特说得好:学者是没有权力的个人,学者影响着社会,而社会是基于自由概念的;社会及其每个成员都是自由的;学者只能用道德手段影响社会。(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

  不过,专家论证意见虽只是一种意见,对司法而言却是有益的。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广泛听取意见,兼听则明,绝非坏事。美国有法庭之友,此乃是一种利益集团,他们向法庭提供意见,对法官进行说服,试图影响司法作出某一自己期待的裁决,在美国大概没有人不认为它们是司法毒药,必欲除之而后快。

  专家论证意见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来说,多少有点营养;即使没有什么营养的,也还不至于有害。学者出于传播知识的使命感,维护公平的正义感,偶尔参与一下论证不但没什么大不了,有时碰巧还能对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一份作用呢。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整理:专家法律论证中心